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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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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機LAGs物品管制措施

更新日期:113-01-17

發布單位:航空警察局

自2008年5月16日起,於我國機場過境、轉機旅客攜帶之液態、膠狀及噴霧類物品,管制措施如下:

一、

旅客身上或隨身行李內所攜帶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之容器,其容積不可超過100毫升(100c.c.)。於我國境內過境、轉機之國際線旅客,其攜帶之液態、膠狀及噴霧類物品(LAGs)單一容器容積超過100毫升者(含免稅商品)不得隨身攜帶上機。

二、

所有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容器均應裝於不超過1公升(1000c.c.)且可重複密封之透明塑膠袋(長寬各約20公分)內,所有容器裝於塑膠袋內時,塑膠袋應可完全密封。

三、

前項所述之塑膠袋每名旅客僅能攜帶1個,於通過安檢線時須自隨身行李中取出,並放置於置物籃內通過檢查人員目視及X光檢查儀檢查。

四、

旅客攜帶搭機時所必要但未符合前述限量規定之嬰兒牛奶/食品、藥物或其他醫療所需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應先向航空公司洽詢,並於通過安檢線時,向安全檢查人員申報,於獲得同意後,可不受前揭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