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國際機場臨時通行(工作)證領借使用須知
更新日期:110-03-03
發布單位:航空警察局
一、
領借下列臨時通行(工作)證者,應出示申請人相關身分證件:證類 | 身分證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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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使節通行證
港澳政府在臺人員通行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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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官員證、國際機構官員證、背面註記「進出機場禮遇」外國機構官員證、港澳政府在臺機構人員通行證。 |
公務接待通行證 | 機關職員證(以函表申借)、國民身分證或護照(以函文申借)。 |
臨時工作證、臨時採訪證、領取行李通行證、參觀證 | 國民身分證或護照。 |
二、
領借1日臨時通行(工作)證或首次申借10日臨時通行(工作)證者,須由申請單位領有相同或含括該區域證類之長期證人員陪同借證,陪同人員應確實向借證人員說明機場用證及保安相關規定。三、
使用臨時通行(工作)證入、出機場管制區者,須確實於管制崗哨刷卡,並確認管制員警已於副卡入、出欄核章。如有遺漏蓋章者,應先返回原崗哨補蓋章後,再行還證;未補蓋章而逕自還證者,發證檯得不受理下次之借證申請。不慎遺失臨時通行(工作)證者,應即報警查尋(航警局勤指中心:398-1880),若無法找回,應負擔賠償重新製作工本費新臺幣2,000元。四、
冒用他人身分證或其他證明文件領借臨時通行(工作)證,依下列法規論辦:(一)
戶籍法第75條第3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二)
刑法第214條: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三)
社會秩序保護法第66條: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000元以下罰鍰。五、
由同一申請單位申請同一借證人,連續申辦10日臨時通行(工作)證逾4次(含)以上者,發證檯得不受理其借證申請。(每次申辦10日臨時通行(工作)證間隔期間至少為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