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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申辦
公務接待證申請規範及流程
公務接待證申請規範及流程
更新日期:109-12-03
發布單位:航空警察局
壹、依據:
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進出航空站管制區之人員車輛及其所攜帶載運之物品應經檢查,憑相關證件進出」之規定。
內政部105年7月29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508718583號函頒「民航機場管制區進出管制作業規定」。
貳、執行要點:
本局97年1月7日航警檢字第0970000618號訂定之「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核借各類臨時工作(通行) 證執行細部作業要點」。
參、茲為維護臺灣桃園國際機場飛航零事故及淨化航空站內入、出境海關檢查室通關秩序,有關申借機場公務接待證相關規定如下:
公務接待通行證,區分為迎賓及送賓兩種,專供公務接待賓客使用,憑總統府、中央 各院、部、會、局、署、省政府、省議會、直轄市政府、市議會或三軍總司令部及外國駐華公務機構借證函表,加蓋「機關印信」或「主管職銜名章」申借公務證。
其他公務機關及民間團體與外商因接待國際賓客或舉辦國際性活動,須報請主管部、會、局、署核准代具正式公函,檢附名單辦理,並由代具函申借機關負借證人員在各機場活動期間之安全責任。
各機關不得將蓋妥印信之空白借證函表交予借證人員自行填用,借證函表內借證人欄 空白處,予以劃線,以防擅自增加塗改,否則不予受理借證。
憑借證函表或借證公函申借公務證接送賓客,每一班機同一對象,以借證三枚為限, 如特殊原因或重大國際性活動須超額借證者,應於用證前五天逕函內政部警政署核准後借用。
借證函、表自發文日起三天內有效(如因班機延誤,以抵、離站日期為準,並以原函 表載明之迎送對象為限),逾期不受理。
用證人均須攜帶有效身分證件(國人身分證、軍人補給證或公務機關之職員證、外籍人員憑護照),親至聯合發證台辦理借證手續。
送第一航廈出境旅客人員請由三樓出境管制門進入,經由移民署公務查驗檯 ,進入出境安檢線,送機畢一律由南、北公務門核章後出管制區。
接第一航廈入境旅客人員請由南、北公務門進入管制區,接機後應經由移民署公務查驗 檯通關,由海關檢查室至入中管制崗核章後出管制區。
送第二航廈出境旅客人員請由三樓出境管制(或公務)門進入,過出境安檢線,經由移民署公務查驗 檯,送機畢一律由三樓公務門核章後出管制區。
接第二航廈入境旅客人員請由二樓北公務門進入管制區,接機後應經由移民署公務查驗 檯通關,由入中管制崗或南海關檢查崗核章後出管制區。
用證人員進出機場管制區,應將公務證佩掛左胸前,並接受警衛人員查驗,使用完畢 ,當日親自持證連同副卡繳還發證台,不得將證攜離機場或轉請他人代還。
用證人將所借之公務證轉借他人使用,或擅自會晤過境旅客、傳遞物件及夾帶違禁物 品,一經查獲,除依法(規定)查究外並停止借證權益至少一年。
用證人如不慎遺失所借用之公務證時,應即停止活動,由警衛人員伴隨離開管制區 ,向發證台登記,以便通報相關單位協尋,無法找回時,應負擔賠償重新製作全套工本費 ,並停止用證人借證權益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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