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物領取規定
更新日期:112-04-10
發布單位:航空警察局
一、
應有遺失人之委託書(註明遺失人之年籍資料身份證字號及住址並填註遺失地點、時間與遺失物品)。二、
委託書應指明受委託人單位(或姓名)、代領物品數量或描述主要物品型號(或特徵 )。三、
傳真之委託書應加蓋受委託單位之章戳。四、
領據內容應將各項物品詳列不得遺漏。五、
遺失物主要物件(如金錢、相機)與委託書不符者,一律送交拾得物招領處處理。六、
受委託人應在領據內詳留資料並簽名蓋章。註:
如查核無誤而予應允權宜發還時,應留說明字條附在遺失物上或交接簿內交接。一、
本人身分證正本。二、
本人身分證影本乙份交受理單位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