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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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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物領取規定

更新日期:112-04-10

發布單位:航空警察局

代領遺失物應備之條件

一、

應有遺失人之委託書(註明遺失人之年籍資料身份證字號及住址並填註遺失地點、時間與遺失物品)。

二、

委託書應指明受委託人單位(或姓名)、代領物品數量或描述主要物品型號(或特徵 )。

三、

傳真之委託書應加蓋受委託單位之章戳。

四、

領據內容應將各項物品詳列不得遺漏。

五、

遺失物主要物件(如金錢、相機)與委託書不符者,一律送交拾得物招領處處理。

六、

受委託人應在領據內詳留資料並簽名蓋章。

註:

如查核無誤而予應允權宜發還時,應留說明字條附在遺失物上或交接簿內交接。
本人領取遺失(拾得)物應備之證件

一、

本人身分證正本。

二、

本人身分證影本乙份交受理單位備查。
推行快遞送達服務:
  為提供便民服務,本遺失物招領處推行快遞送達並摯據認領方案,凡遺失人已確認所遺失物品者,如因工作關係或路途遙遠而無法親自前來招領處認領遺失物者,本招領處提供可使用貨到付款之快遞服務,以節省民眾跋涉的寶貴時間。相關辦理手續請電洽遺失物招領處。
遺失物招領處位置電話
  • 第二航廈ㄧ樓北側1025室
  • 電  話(03)3982538
  • 傳真電話(03)3834635
  • 服務時間 07:00 ~ 2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