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發文字號:航警航保字第1120008549號
附件:
主旨:公告標售影響飛安物品1批。
依據:民法第802條。
公告事項: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發文字號:航警航保字第1120008549號
附件:
主旨:公告標售影響飛安物品1批。
依據:民法第80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批標售之標的物品、數量如附表(影響飛安物品拍賣清冊)。
二、標售底價金額為新臺幣16萬1,880元整,投標金額需高於底價,投標金額最高者得標。
三、開標日期及地點:訂於112年4月11日(星期二)下午2時,假本局安全檢查大隊會議室開標。當天若因天災或其他不可 抗力情事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恢復上班之第1個上班日上午10時整開標。
四、投標方式:投標者請於本公告發布之日起,自行於本局官網列印投標外標封、投標須知、出席代表授權書及投標單,並將外標封黏貼於信封上,將投標單及投標者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置於信封袋內,妥予密封,於投標截止時間112年4月10日(星期一)17時前以郵、快遞或專人送達本局收發室(時間以收發室章戳為憑),投標廠商應自行估算時間,逾投標截止時間寄(送)者不予接受。
五、本批標售標的物,投標人不需交押標金,並得於開標前洽本局安全檢查大隊安排現場看標的物。
六、得標人應於決標翌日12時前一次繳清全部價款。
七、得標人繳清全部價款後,本局安全檢查大隊應於3日內按現狀交付標的物;得標人須於交付後3日內將所有得標物搬離。
八、本案所標售之標的物,不負瑕疵、堪用(效用)及真偽擔保責任。
九、其他事項,詳見投標須知。
十、本公告刊登事項如有錯誤,以本局公告(布)欄張貼者為準。
十一、對本次公告事項如有疑義,請逕電本局安全檢查大隊(桃園市大園區航勤北路27號,電話:03-3982937)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