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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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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

發布日期:111-04-12

發布單位:航空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公告:本局修正空運出口貨物安全檢查方式。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航警航保字第11100138971號

主旨:本局修正空運出口貨物安全檢查方式。
依據: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二項。
公告事項:因應國際民航組織(ICAO)空運出口貨物保安政策及配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推動美國認可之國家貨物保安計畫(NCSP),修正空運出口貨物安全檢查方式:
一、空運出口貨物安全檢查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貨物尺寸小於179公分*170公分者,使用X光機實施安全檢查。
(二)貨物尺寸超過179公分*170公分者,使用爆裂物偵檢儀(ETD)實施安全檢查。
(三)低風險貨物(如:科學園區貨物、保稅貨物、安全認證優質企業【AEO】貨物)及同質性貨物,經航空貨運承攬業於貨物託運單或進倉單正確申報貨主名稱、品名、數量、貨物性質等資訊者,得使用爆裂物偵檢儀(ETD)實施安全檢查。
(四)目的地為美國(US)之貨物,貨主應配合航空貨運承攬業及航空貨物集散站業者,依照航空警察局另行函發之特殊規範實施安全檢查。
(五)貨物性質不宜使用X光機實施安全檢查(如:底片、種子)及其他經航空警察局同意之貨物,得開箱進行人工檢查,或經現場安檢人員檢視相關證明文件後,使用爆裂物偵檢儀(ETD)實施安全檢查。
(六)貨物經發現可疑,或安檢儀器無法使用時,安檢人員得要求開箱實施安全檢查,貨主(或其委任人)應負責辦理貨物文件調閱、拆除包裝、開箱受檢、重新裝箱及包裝等事宜。
(七)人體器官、疫苗、血液製劑等特殊醫療品、大體、活體動物及已申報之危險物品等特殊貨物,得不經安檢儀器檢查,但航空公司應進行人工檢查或文件審查等替代方式查驗,並記錄備查。
(八)本局安檢人員依貨物外觀、性質、文件、情資及現場狀況,必要時得機動調整安全檢查方式。
二、本項公告登載於本局網站(https://www.apb.gov.tw/index.php/ch/),請宣導相關單位知悉並配合辦理。
三、本公告自111年4月26日(星期二)零時起正式實施,同時停止適用本局110年5月4日航警航保字第11000158362號公告。
 
  • 聯絡人
    本局航空保安科 鄭警務正
  • 聯絡電話
    03-3989005
相關附件:
  • 航空警察局公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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