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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12-12-14
更新日期:112-12-14
發布單位:航空警察局
一、
編排勤務(權責人員:業務承辦人)(一)
受理申請函後,由業務組承辦人簽會安檢科辦理核借臨時工作證及會同海關驗放。(二)
簽奉核准指定本隊小組長(小隊長)一人出勤指揮出勤警力。二、
簽出(權責人員:執勤員警)(一)
領用應勤裝備並於出入登記簿簽出。三、
勤前教育(權責人員:帶班人員 執勤員警)(一)
由帶班人員於出勤前自行舉行勤前教育。(二)
檢查應勤裝備。四、
勤務執行(權責人員:執勤員警)(一)
出勤時報告本局勤指中心。(二)
安全戒護。(三)
全程指揮現場警力,並向勤務指揮中心報告狀況。五、
簽入(權責人員:執勤員警)(一)
勤務結束返隊簽入、歸還裝備並即回報本局勤指中心。六、
記錄(權責人員:執勤員警)(一)
將執勤情形填寫於工作紀錄簿陳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