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
發布日期:112-12-13
更新日期:113-06-20
分類:刑事類
發布單位:航空警察局
一、
航空警察局為加強為民服務,便利旅客遺失物查尋暨拾得物招領案件之迅速處理,提高工作效率及服務品質,切實保障人民權益,特訂定「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處理拾得遺失物作業要點」,就受理案件範圍及處理程序均有詳細規範及律定。二、
旅客如在桃園機場遺失物品可由下列方式請求協助:(一)
航空警察局於桃園國際機場第2航廈入境大廳北側處(記者招待室旁)設有遺失物招領處,並有專人服務,負責處理拾得物招領,遺失物查尋工作。(二)
另有專用自動電話03-3982538提供遺失人、所有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查尋通報聯絡。(三)
民眾可上網查詢拾得遺失物服務,(航空警察局網站)三、
遺失物領取手續如下:(一)
航空警察局查明(或已知悉) 遺失物之遺失人、所有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之人姓名、地址、電話者,即迅即通知其領回,具領時應請其填製領據,並將資料輸入電腦管制(結案)後,填具移辦單檢附拾得物收據第二至四聯連同領據一併轉報遺失物招領處處理。(二)
如已通知遺失人、所有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之人但其未能於近期內領回或無法查知者,應於3日內填具移辦單,檢附拾得物收據第二至四聯連同該拾得物一併轉報遺失物招領處處理。(三)
已通知遺失人、所有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之人但其未能於近期內領回者,應於移辦單註記「已通知遺失人、所存證件影本)填具遺失(拾得)物領據發還;非所有人本人具領時,應備所有人委託書、所有人及代領人身分證明文件等方可代領,惟遺失物如為貴重物品,則須由所有人親自領回為宜。(四)
為提供便民服務,在符合法律規定下本局推行快遞送達並摯據認領方案,凡遺失人已確認所遺失物品者,如因工作關係或路途遙遠而無法親自前來招領處認領遺失物者,本局招領處會主動詢問是否使用貨到付款之快遞服務。只要認領人備妥相關資料載明遺失時地、物品與送達認領處所,以傳真方式出具委託書即可辦理,節省民眾跋涉的寶貴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