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
發布日期:109-11-19
更新日期:111-06-24
分類:交通類
發布單位:航空警察局
一、
旅客實施查驗身分證明係依據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21條「本法第4條所訂航行境內航空器及所運載人員、物品之檢查準用第19條第1項之規定辦理;旅客登機時,並得查驗身分證明」規定實施。另民用航空局87年4月17日空運管(87)字第11064-1號暨第11064-2號函規定相關補救措施。二、
處理程序:(一)
旅客搭乘國內線班機,並不限於攜帶國民身分證,如:駕照、健保卡等各中華民國政府核發之身分證件皆可持憑辦理登機手續。(二)
搭乘國內線班機未攜帶身分證件旅客,可憑中華民國政府核發之各類身分證件影本(如:身份證、駕照、健保卡、戶口名簿、、、等)或請一位保證人攜帶其中華民國政府身分證件至航空警察局發證室(臺北松山機場、高雄小港機場)填寫切結書持憑辦理登機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