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
發布日期:109-11-19
更新日期:109-11-19
分類:交通類
發布單位:航空警察局
一、
未備具派車單之遊覽車客運業。二、
未備具機場排班登記證之計程車客運業。但符合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者,不在此限。三、
未備具汽車出租單之小客車租賃業。四、
未經有關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行駛桃園機場路線及區域之公路汽車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一、
備具派車單之遊覽車客運業,其載運包(租)車人預約之乘客者。二、
備具機場排班登記證之計程車客運業。三、
備具汽車出租單之小客車租賃業,其載運租車人預約之乘客及臨時向機場專櫃租車之入境旅客及其親友者。四、
經有關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行駛桃園機場路線及區域之公路汽車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包(租)車人須事先填妥預約乘客名單;其為臨時租用小客車租賃業之車輛須代僱駕駛人者,應由出租人於租車之同時填妥隨車攜帶,以憑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