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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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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發布日期:109-11-19

更新日期:109-11-19

分類:行政類

發布單位:航空警察局

桃園國際機場範圍內是否能散發宣傳品?

一、

依據民用航空法第119條之3第1項第6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ㄧ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航空站經營人並得會同航空警察局強制其離開航空站:六、未經許可,於航空站張貼或散發宣傳品、懸掛旗幟、陳列物品、舉辦活動者或以不當方法污損設施」。

二、

因此,在桃園機場範圍內未經許可不得散發宣傳品;如果有散發宣傳品之需要時,須向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許可。